2010-09-26
1954年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时距离清末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已经过去了将近五十个念头。在此期间,历任政府对宪政有所尝试,但均在内外交困中告败。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立宪逐渐成为可能。“54宪法”由毛泽东亲自参与起草,历时两年,集中了国内各界专家,参与讨论者多达1.5亿人,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国人首次行使了制宪权,也首次分享了本应属于他们的权利。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该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 这部宪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新胜利,反映了中国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它首先把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具体步骤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序言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议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就指出了中国的国体。同时,在序言中指出,已经结成的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将继续发挥其作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这就指出中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是中国的民族政策。关于经济政策,宪法指出,在过渡时期存在多种经济成份,生产资料所有制:有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四种。另外还规定了对各种经济成份的具体政策。 第二章国家机构,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查院的职权、产生办法及相互关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国家供给必须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查院批准,不受逮捕,住宅不受侵犯;享受劳动、休息、受教育、从事科学研究和文艺活动、对违法失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控告等权利或自由;同时,有遵守法律、劳动纪律、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依法纳税、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等义务。 第四章规定: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首都是北京。 该宪法总结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革命与建设的经验,充分反映了中国历史的状况和过渡时期的特点,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它的制定与实施,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础,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保障。 旧中国的八部宪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钦定宪法大纲》 1895年中日甲午海战和1905年日俄战争,日本这个弹丸小国打败两个大帝国,使世人震惊,日本因君主立宪而胜,中俄两国因专制而败。这终于使清廷下决心立宪,于是派大臣赴欧洲考察,派幼童留学美国。1906年9月1日,清廷颁布了《宣示预备立宪谕》,设立考察政治馆(后改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结构,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在中央设立资政院、各省设立咨议局,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又名《皇权宪法》),作为今后的制宪纲领。《大纲》的主要内容是:①君主神圣不可侵犯;②君主独揽统治权;③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和义务。其突出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继续维护封建专制为目的,从而激起人民的愤怒,也令立宪派大失所望。虽然《大纲》存在缺陷,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从此确定下来,这也是传统法律向近代转型的最明显标志。 (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预备立宪之初清政府采取无限拖延的策略,但摄于革命运动和为了拉拢立宪派,先出台立宪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民众对清廷预备立宪感到失望,于是爆发了武昌起义,改革派又乘机提出要推翻皇族内阁、强烈要求协定宪法,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于1911年临时炮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又名《妥协宪法》)。这部宪法虽然对民众有所让步,但仍然坚持在确保皇权的前提下实行君主立宪制,加上颁布得太晚了,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不能挽救清王朝灭亡的命运,并成为清政府预备立宪走向破产的记录。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